欢迎来到江西科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网

今天是【

400 666 0210

政策资讯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1日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温馨提醒:本文仅作参考,一切政策性文件都以国家相关机构发布为准。
获取资料:欢迎您致电免费咨询热线:400 666 0210 获取更多资料!!!

上一篇: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没有了

服务范围: 赣州高企认定 赣州双软认证 赣州知识产权代理 赣州ISO体系认证 南昌高企认定 南昌双软认证 南昌知识产权代理 南昌ISO体系认证 九江高企认定 九江双软认证 九江知识产权代理 九江ISO体系认证 上饶高企认定 上饶双软认证 上饶知识产权代理 上饶ISO体系认证 抚州高企认定 抚州双软认证 抚州知识产权代理 抚州ISO体系认证 宜春高企认定 宜春双软认证 宜春知识产权代理 宜春ISO体系认证 吉安高企认定 吉安双软认证 吉安知识产权代理 吉安ISO体系认证 萍乡高企认定 萍乡双软认证 萍乡知识产权代理 萍乡ISO体系认证 新余高企认定 新余双软认证 新余知识产权代理 景德镇高企认定 景德镇双软认证 景德镇知识产权代理 景德镇ISO认证 新余ISO体系认证

Copyright © 江西科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赣ICP备14003759号-1 赣公网安备 360103020002193

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网站发布或转载的政策文件仅作参考,一切政策性文件都以国家相关机构发布为准。

扫一扫,加项目老师微信
(免费咨询)

×

长按图片保存二维码

 
 
点击免费咨询
免费咨询热线
400 666 0210
项目经理热线
159 7065 766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