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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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和要求,聚焦聚力“做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推进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深化产业数字化转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紧扣制造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以数字化应用为牵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竞争能力,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的全面工作,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划内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培育、管理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内容
第四条 参与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综合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要素:
(一)基础保障:主要衡量两化融合相关的资金投入、组织和规划、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情况。
(二)业务环节应用:主要衡量信息技术在企业部门级单一业务环节中的应用情况,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生产管理、生产制造、釆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和计量、能源与环保、安全管理、项目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管理等方面情况。
(三)综合集成:主要衡量企业跨部门、跨业务环节的业务综合和集成情况,内容包括产品设计与制造集成、管理与控制集成、产供销集成、财务与业务集成、决策支持等方面情况。
(四)协同与创新:主要衡量跨企业的业务协同和发展模式创新情况,内容包括产品协同创新和绿色发展、企业集团管控、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方面情况。
(五)竞争力:主要衡量两化融合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能力提升效果,内容包括质量提升与顾客满意、业务效率、财务优化、创新能力等。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衡量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效益提升作用,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两化融合水平能力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采取自主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企业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
(三)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规划、实施方案;
(四)获得所在地政府相关扶持政策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质询论证或实地考察,根据综合性评审意见,确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公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发文认定。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采取分类分级方式认定管理。
(一)分类:分类方向为各类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的融合应用示范,包括但不限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字化转型、“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设备上云、数字化供应链、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工业电商等。
(二)分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级认定管理,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评价指标,示范企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级别,分别对应企业两化融合度综合评定处于达标级水平、初级水平、中级水平、高级水平、卓越级水平。
一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初始规范阶段,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县区先进水平。
二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单项覆盖阶段,单项应用水平与能力达到初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地市先进水平。
三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综合集成阶段,综合集成水平与能力达中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四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协同优化阶段,协同与创新水平与能力达高级级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星级示范企业。企业总体处于两化融合创新引领阶段,协同与创新水平与能力达先进水平,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 申报三星级及以上示范企业的,应当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达到A级及以上等级,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期2年,采取跟踪评估或定期考评两种方式开展常态化管理。示范期满的示范企业需重新评级。
第十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提升自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及时报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经验成效和年度工作总结等。示范期内需要星级晋升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认定管理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在现有的资金渠道和其它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将示范企业纳入工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开发区争先创优综合评价等指标体系;对认定管理不合格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直接公告取消示范称号。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若发生名称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变更或重新认定手续。申报主体如提供虚假材料、存有失信和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其认定资格相应取消,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赣工信信推字〔2013〕164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醒:本文仅作参考,一切政策性文件都以国家相关机构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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