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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拥有细分市场优势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引导我省更多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是指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持续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细分市场地位突出,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实力业绩过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成长潜力的企业。

    第三条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须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获得过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强省战略鼓励发展产业方向。

    第五条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增长率高于同期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第六条 企业积极推进现代公司治理和信息化管理,管理科学规范,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上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七条 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产品在细分行业有较高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排名稳定在全省同行业前列。

    第八条 企业装备和工艺先进,建有严格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行业、国家标准,或参与制修订行业、国家标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产品质量优良,品质得到市场公认或权威机构认证。 

   第九条 企业已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因涉及商业秘密未申请专利的,提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出具的技术推荐函有同等效力),且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业化程度、质量品牌、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企业不存在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纳入失信记录且处于失信惩戒期的失信行为承诺。

   (二)相关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其他与申请书内容对应的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本辖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企业汇总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确定入围企业,在厅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在厅网站公告,并颁发牌证。 

第四章 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动态进行调度,有关企业应予支持配合,根据要求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所需的情况,参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失效后可重新申请认定。经认定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申报信息资料的将取消称号,自取消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企业字〔2018〕404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江西省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jiang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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