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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2%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地方留成部分36%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延续第 3-5 年政策给予奖励。2、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
时间:2022-06-15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继续落实受益财政给予10-20万元的政策奖励。
时间:2022-04-11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时间:2022-02-09
科技型企业培育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时间:2021-12-23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时间:2021-08-04
当年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年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
时间:2021-03-15
高新技术企业奖。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企业纳税情况(凭上年度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三年累计奖励20万元,第一年10万,第二年5万,第三年5万;企业当年为零纳税(政策允许除外),则不予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时间:2019-12-31
自2022年5月5日开始申报,本年度采用长年申报、推荐,集中受理、审核,定期评审、报备的方式。各申报企业,各级、各审核推荐部门均应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集中受理各设区市、各国家高新区、各省直管县(市)、赣江新区审核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10日和9月25日
时间:2022-06-02
严格执行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时间:2022-05-19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9年经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以及2019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内的,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时间:2022-05-19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时间:2022-05-02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时间:2022-04-30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问题,我们来看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就知道了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时间:2021-08-1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
时间:2021-03-04
6月10日,记者从江西省科技厅获悉,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6-1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 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一) 公司成立满1年 的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
时间:2015-05-13
有人会问,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是自己去走流程还是请服务机构代办变焦好? 其实,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在各省、直辖市、单列市等一级的科技
时间: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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